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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雪琦羊毛衫门市部、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3082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雪琦羊毛衫门市部、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雪琦羊毛衫门市部;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082号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巴彦塔拉大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772231669B。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雪琦羊毛衫门市部。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888号国贸名品港西区203、2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EYUY31C。

经营者:朱雪忠,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幢173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6407898W。

法定代表人:刘中明,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雪琦羊毛衫门市部、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免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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