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80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A区西段八巷五号101。
经营者:伍亚水,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