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06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原告: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生,住址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湖南湘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506、507号。
法定代表人:贺寒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
2020年9月19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