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216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是奉贤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系原告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果狸(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鲁焱。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果果狸(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