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92号原告:陈步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塔培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曹田后村。
经营者:叶万荣(曾用名:叶繁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步雨与被告乐清市塔培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陈步雨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双方已和解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步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