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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经开区明河厨卫销售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经开区明河厨卫销售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经开区明河厨卫销售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8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律师。

被告:新乡市经开区明河厨卫销售部经营者:张明河。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永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001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经开区明河厨卫销售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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