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康娇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终7178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康娇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康娇鞋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7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街道嵇师新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康娇鞋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发路330号江苏鞋城172号。

经营者:胡利。

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康娇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2020年9月23日,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