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7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街道嵇师新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康娇鞋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发路330号江苏鞋城172号。
经营者:胡利。
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康娇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2020年9月23日,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妞妞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