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22知民初8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浩特市柒点叫了个炸鸡卤肉饭店。
经营者:李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柒点叫了个炸鸡卤肉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