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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大丰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大丰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大丰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19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

经营场所:西安市曲江新区。

经营者:任艳,女,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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