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19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
经营场所:西安市曲江新区。
经营者:任艳,女,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