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117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信轩日用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建华中路13号(商铺)D1017。
经营者:骆银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信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