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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信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91民初1175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信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信轩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117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信轩日用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建华中路13号(商铺)D1017。

经营者:骆银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信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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