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4执1189号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114742391370G,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秀梅。
江苏南京师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1民终8549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16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及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21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3.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来院说明情况,但是未能联系上。
2020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1号的住所查找被执行人,但是未能找到。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宋秀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本案执行的是诉讼费,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