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782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住所地:衡水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9。
投资人:张刚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亚龙书城火炬南路仓储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太白东路与火炬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
经营者:崔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琳,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亚龙书城火炬南路仓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