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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张雪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张雪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张雪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7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云,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2MA4D4U1E0R。

经营者:张雪云,女,1981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02093583,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后房里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光(张雪云之夫),男,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2020年9月9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雪云(经营者张雪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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