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3958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青山镇星辉灯具经营部,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二期C4商铺。
经营者:刘梅。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青山镇星辉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