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4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卓熙眼镜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汉水路112号。
经营者:吴熙。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卓熙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