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68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姚寨镇阳光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姚寨镇寨西村。
经营者:侯庆国,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姚寨镇阳光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