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16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保定市满盈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DJY5L9G。
法定代表人:叶亚川。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保定市满盈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