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岚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03刑初173号
案件名称王岚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岚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3刑初173号 被告人王岚岚,曾用名王兰兰,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随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石磊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二部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岚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岚岚及其辩护人石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7月7日中止审理,2020年8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岚岚伙同梁玉峰(另案处理)在唐山市路北区租用的一处民宅内,用低档白酒灌装成剑南春、洋河海之蓝、国窖1573、五粮液、新郎酒等高档白酒,并进行封盖、贴防伪标、包装等后,向他人销售。

2019年12月2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民警在上述民宅内,将被告人王岚岚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大量剑南春、洋河海之蓝、国窖1573、五粮液、新郎酒等假酒及各类酒类包装。

经鉴定,查扣的白酒均为假冒商品。

2020年1月14日、2020年6月8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剑南春38度、洋河海之蓝、国窖1573、五粮液、新郎酒等正品白酒的认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9113元。

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被扣押的假酒等物证,被告人王岚岚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岚岚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岚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岚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岚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王岚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岚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王岚岚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揭发同案犯梁玉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现场被查获的白酒未流通到市场,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真心悔过,建议法庭在被告人依法缴纳罚金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岚岚伙同梁玉峰(另案处理)在唐山市路北区租用的一处民宅内,用低档白酒灌装成商标标识为剑南春、洋河海之蓝、国窖1573、五粮液、新郎酒等高档白酒,并进行封盖、贴防伪标、包装等后,向他人销售。

2019年12月2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民警在上述民宅内,将被告人王岚岚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大量商标标识为剑南春、洋河海之蓝、国窖1573、五粮液、新郎酒等假酒及各类酒类包装。

经鉴定,查扣的白酒均为假冒商品。

经认定,上述所查扣假冒白酒所对应的正品白酒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491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岚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扣押的假酒及包装等物证,被告人王岚岚的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岚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岚岚系初犯、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所提现场被查获的白酒未流通到市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论涉案白酒是否流通到市场,被告人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且犯罪数额达到十四万余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王岚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亦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现正对本案中另一涉案人员梁玉峰进行查找,尚不能认定被告人在本起案件中所起系次要、辅助作用,因此在本案中不宜将被告人王岚岚认定为从犯。

公诉机关当庭表示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均已考虑辩护人所提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适当,所提交的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岚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查扣的假酒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