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5357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城社区万力工业区A2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区湖塘花有语音乐餐厅,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B1-020号。
经营者:陈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婕,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花有语音乐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