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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与仙居县新里服装店、方昭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与仙居县新里服装店、方昭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仙居县新里服装店;方昭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61号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嘉莲商务中心二期综合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新里服装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金顶步行街56号。

经营者:方昭尹。

被告:方昭尹,女,199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金顶步行街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新里服装店、被告方昭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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