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88号之一 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新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赫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四层432号。
法定代表人:宋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久云,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顺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盈丰工业园厂房1栋501。
法定代表人:汤文龙。
被告:北京新发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西楼07-709。
法定代表人:宋志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久云,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赵志谋诉被告北京赫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特公司)、深圳市全顺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达公司)、北京新发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现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赵志谋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赫特公司、全顺达公司、新发现公司、天猫公司赔偿赵志谋截止起诉之日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3月22日,赵志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志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谋负担。
原告赵志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