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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知民终435号
案件名称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知民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山正街8号1楼3号。

负责人:张良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8.5元,由湖北天下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商银座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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