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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田春文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田春文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田春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68号原告: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黄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明,辽宁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凯,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文,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黑山县。

原告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春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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