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40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7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祥、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创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京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芳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波,男,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创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