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3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鑫顺祥茗茶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23幢附1号1-4,注册号500107600421582。
经营者:张义。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鑫顺祥茗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