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5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崴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青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骏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黄呈俊,总经理。
重庆崴腾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骏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5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3万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根据“总对总”系统查询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重庆骏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重庆骏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5执8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