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7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杰机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白鹤村2号科威五金机电城C区66号。
经营者:贺民权,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杰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小杰机电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福达刀片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达刀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小杰机电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