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00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扬区佳佳乐玩具厂,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平山乡堡城村象鼻组。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维扬区佳佳乐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002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