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3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东乡区世纪大润发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锦绣时代广场11号楼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8L。
经营者:侯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东、杨俊,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东乡区世纪大润发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