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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8民初14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双羽凤凰城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536136464。

投资人:贺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文化公司)诉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以下简称芒果纯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好唱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芒果纯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文化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以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及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经营的“芒果纯K”利州广场双羽凤凰城四号楼,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的门店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所请。

芒果纯酷辩称,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持有的商标不同,构图、颜色、组合及整体结构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会,原告无权要求禁止使用。

“纯K”与另外的字组成标识不构成侵权。

原告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而是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商标时间价值体现在经营过程中,诉争商标原告没有使用, 原告提交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被告工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

二、(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96号公证书,证实原告拥有案涉注册商标专有权且权利至今合法有效。

三、凤凰网、新浪网、深圳晚报、等报道截屏证实原告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

四、侵权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证实被告侵权事实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五、合同三份证实原告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每年7.6万元。

芒果纯酷质证认为,对原告的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原告没有实际经营,不构成侵权。

商标许可合同的费用包括经营指导、装修设计等,不能以此来认定。

原告所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好唱文化公司对案涉商标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有效期内。

2019年5月19日,好唱文化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方式对利州区双羽凤凰城标识为“芒果纯K”的KTV店,对场所外观标识、广告宣传牌、包间门楣客户经理名片进行了录像、拍照。

另查明,标识为“芒果纯K”的KTV店系投资人贺建国个人于2015年6月2日成立,名称为广元市芒果纯酷城的个人独资企业。

KTV共四层,设有包间42间。

本院认为,芒果纯酷辩称的其标识与原告商标不一致,但其使用文字“芒果”与“纯K”一起使用,仍然构成对原告“纯K”商标的侵权,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芒果纯K歌城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同意在其KTV服务场所多处使用“纯K”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好唱文化公司主张芒果纯酷停止在KTV店面招牌、店内装潢、宣传海报等使用“纯K”字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认;

实际损失难以确认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亦应适用法定赔偿。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因其被侵犯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

综合案涉“纯K”商标所具知名度,芒果纯酷歌城对案涉商标的侵权持续时间、案涉商标对芒果纯酷歌城经营及获利的贡献情况、经营规模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芒果纯酷歌城因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好唱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0000元。

综上,好唱文化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二、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纯K”等侵权标识。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元市芒果纯酷歌城负担1300元,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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