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24号 原告:伊恒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伊犁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畜产品兽药饲料监测室主任,住新疆伊犁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明,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新疆尼勒克县。
被告:乌鲁木齐市迪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伊恒博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迪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伊恒博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恒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恒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及应退还款项合计9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