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62号原告: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xx,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xxx食品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xxx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