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43号原告: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快修中心,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快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xx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