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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新宏发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新宏发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新宏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57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新宏发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经营者:李婧。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新宏发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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