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鸿鹄。
被执行人:廖斌,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49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太子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川01执75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廖斌名下号牌为川A×××××雷克萨斯牌汽车,该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作出(2020)川01执758号之三十三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廖斌名下位于彭州市房屋(监证0XXXXX0),该房屋性质属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对应土地为宅基地,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