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4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纯芝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外南街62号。
经营者:郑纯芝。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纯芝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安岳县纯芝副食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