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88号 原告:温州越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纪风路258号2层。
法定代表人:项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玲玲,女,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吴章云,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温州精攻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章云。
原告温州越强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玲玲、吴章云、温州精攻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温州越强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越强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越强阀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