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5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红林,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