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65号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合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亮果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下骆宅,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振兴西路**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经营者:吴声银。
被告:吴声银,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滨江区网商,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3'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衣人:戴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亮果箱包厂、吴声银、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