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8014号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231959841B)。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麒、杜漪漩,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敏辉,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