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418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余保池果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T488C83,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凌家塘市场果品区**)/div>法定代表人:余保池,该批发部经理。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余保池果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