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85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博仕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P4PK17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路**(泰富时代广场**楼第**107商铺)。
经营者:徐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妹,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徐建伟之妻。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博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博仕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