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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可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可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可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14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元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可馨,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可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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