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13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元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金涛,男,汉族,199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