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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杜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杜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杜翠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22号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穗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翠英,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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