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22号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穗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翠英,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