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
被执行人:黄雅玲,女,1997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省陆川县。
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生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雅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黄雅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莱生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2020年1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雅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黄雅玲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银行仅有零星存款。
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陆川县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回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亦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至今未有回复。
本案中,未执行到被执行人黄雅玲任何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初4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