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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骐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1944号之一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骐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骐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骐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濮村滨业小区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JE7N50Y。

法定代表人:刘桂平。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骐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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