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骐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濮村滨业小区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JE7N50Y。
法定代表人:刘桂平。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骐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