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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磊秦鹏飞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33刑初51号
案件名称秦磊秦鹏飞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鹏飞;秦磊;秦攀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渝0233刑初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鹏飞,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事实)于2020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磊,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渝北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事实)于2020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攀,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事实)于2020年11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21〕Z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鹏飞、秦磊、秦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萍、检察官助理聂智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鹏飞及辩护人冉启植、被告人秦磊、被告人秦攀及辩护人彭章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秦鹏飞在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秦磊、秦攀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租房内,通过以低价茅台系列酒灌装回收的飞天茅台酒瓶、以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飘带、防伪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包装的方式,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

尔后,秦鹏飞将上述假冒产品销售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市。

过程中,秦鹏飞参与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200余万元,非法获利30万余元;

秦磊参与生产的侵权产品价值100余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05万元;

秦攀参与生产的侵权产品价值40余万元,非法获利至少5千元。

2020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磊抓获归案。

同日,在秦磊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鹏飞抓获归案,从前述租房内查获疑似假飞天茅台酒、茅台酒手提袋、专用打包带、专用酒杯、防伪识别器、茅台酒酒瓶、封盖机、热风枪、灌装机、茅台王子酒等造假材料(均未随案移送)以及物流托运单、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均随案移送)。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辨认(鉴定),查获的疑似飞天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秦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2月22日,秦磊、秦攀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5万元、5千元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秦鹏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至本院账户。

重庆市渝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忠县司法局分别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秦磊、秦攀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鹏飞、秦磊、秦攀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物证产品合格证、物流码贴纸、条形码贴纸、飘带、封盖机、调温热风枪、灌装机、酒杯、打包带、假冒的飞天茅台、银行卡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许可备案通知、银行交易明细、物流托运单、房屋租赁合同、物流收寄货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国银行存款收据复印件、缴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证人谭某某、任某某、刘某、龚某某、杜某某、秦某的证言;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秦鹏飞、秦磊的手机电子数据;

被告人秦鹏飞、秦磊、秦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鹏飞、秦磊、秦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产品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鹏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秦磊、秦攀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秦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系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秦攀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秦鹏飞、秦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秦鹏飞、秦磊、秦攀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秦鹏飞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秦磊、秦攀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均予考虑。

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司法局的意见,本院决定对秦磊、秦攀予以不同程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秦鹏飞从轻处罚。

关于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辩解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秦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秦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秦鹏飞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已缴至本院账户);

追缴被告人秦磊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人民币、被告人秦攀违法所得五千元人民币(均已全部缴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账户),上缴国库。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飞天茅台酒、防伪方法介绍纸片、产品合格证、物流码贴纸、条形码贴纸、飘带、封带、瓶盖、防伪电子芯片、防伪识别器、酒杯、打包带、手提袋、酒瓶、外包装盒、茅台王子酒、纸箱、封盖机、调温热风枪、灌装机、卡号尾号4114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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