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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元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132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元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元天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32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元天手机维修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南区18幢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8AU3W5Y。

经营者:许祝宵,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元天手机维修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同时变更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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