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吉芝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合德镇兴庆路1号(五金水电工具厨具日杂)。
经营者:陈吉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吉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第4项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