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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合德镇吉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7号
案件名称7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合德镇吉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合德镇吉芝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吉芝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合德镇兴庆路1号(五金水电工具厨具日杂)。

经营者:陈吉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吉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第4项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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